《泰州市绿化条例》2018年1月正式施行
信息来源:泰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:2017-12-30?15:30 浏览次数: 次 字体:[ ]

    记者从昨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泰州市绿化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这对有效解决我市城乡绿化发展不均衡、绿化管理体系不完善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,推进生态宜居新泰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   据介绍,《条例》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法规,针对我市绿化工作中的焦点难点,制定对策措施,解决存在问题,具有很强的操作性。

    城市美不美,一看绿化二看水,城市绿地是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。《条例》一大亮点是,在有关条文中,对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、绿线划定与变更、城区绿地率、道路、河道两侧绿化宽度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,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编制绿地规划,加强绿化建设,实现“让市民出门见绿”的目标,增强广大群众的幸福感、获得感。

    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、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,《条例》立法过程中,市人大常委会恪守以民为本、立法为民理念,吸收大量群众意见和建议,做到问题从群众中来,对策写在法规中。

    比如,针对不少群众反映的小区绿地内扒翻种植、破坏绿化问题,《条例》第三十三条专门对居住区绿地扒翻种植行为做出严格管理的规定,并创制性地设置了处罚措施。具体规定为: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的行为,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、居(村)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、制止;劝阻、制止无效的,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同时,对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,可以并处损失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小区绿化工程严重滞后、绿化率低的问题,《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中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提出了具体要求,规定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规划、设计,按时完工;针对部分群众反映的城市绿化质量不高、农村绿化力度较小的问题,《条例》第十八条、十九条、二十条提出实施立体化、开放式绿化,建设林荫停车场,加强农村绿化建设。

    此外,常有居民反映楼前的树木长得过于繁盛,影响了自家采光或通风等现象。发生这种事,究竟应该谁来管?根据《条例》,遇到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,对人身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,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、通风的,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等情形,需要强修剪、移植城镇树木的,市民或相关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    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说,《条例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绿化职责。如,第四条规定了市、市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将绿化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;第五条规定园林、农委、规划、城管、交通、水利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各类开发区(园区)、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绿化职责;此外还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、建设单位、养护单位在绿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、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责任,制定工作措施,抓好工作落实,努力把《条例》贯彻执行到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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